因父親癌癥晚期病重,37歲的男子李某向公司請假一周看護。在請假未獲批準的情況下,李某休假照看病危父親,被公司以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。李某申請勞動仲裁,勞動仲裁委員會裁決公司支付李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。該公司不服仲裁結果,向法院提起訴訟。最終,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認定公司系違法解除,應支付李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1352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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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情回顧
李某于2021年2月26日入職某公司,并與該公司簽訂了《勞動合同書》。2022年1月21日,因父親癌癥晚期重病,李某通過微信向直屬領導張某請假,告知了請假事由,張某口頭表示同意,李某也通過微信向人力劉某請假。當晚,李某向胡某等三位領導發送了請假申請郵件,寫明“因父親病重需緊急返鄉,特提出請假申請”,請假時間為2022年1月24日至1月30日。
2022年1月24日,公司領導胡某回復李某:李某事假未經批準,擅自脫崗,需于當日提交其父親病重住院的證明材料供上級審批。如未按時提交或提交后不符合要求,導致領導未批準,將依據公司規章制度,按曠工處理。當天,李某通過微信向胡某提交了父親的病歷照片,病房照片及自己的看護視頻。
1月28日,李某父親病逝。當日下午,李某收到了公司向他發送的《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》,公司認為李某請假未獲批的情況下不到崗工作,已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,決定自2022年1月29日起,解除與李某的勞動合同。
2022年2月28日,李某向北京市東城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,后仲裁委裁決該公司支付李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13520元。
該公司不認可仲裁結果,向東城法院提起訴訟。
東城法院經審理認為,本案中用人單位認定曠工是因李某申請事假未批。對于請假事由,李某因父親病重需要陪護,向公司申請事假,該事由既是處理突發的家庭事務,亦屬盡人子孝道。孝道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,父母生病子女服侍,父母去世子女料理后事,方可稱為對父母盡到了子女的責任。因此為盡人子孝道,提出請假,符合中華民族傳統的人倫道德和善良風俗。公司亦應以普通善良人的寬容心、同理心加以對待。對于請假程序,李某父親病危,在事發緊急的情況下,李某已經口頭提前向直屬領導、公司人事申請請假,在照顧患病父親期間也將其父患病的相關資料傳給了公司,公司在明知其父親重病的情況下,仍以請假材料不全,未經審批為由,要求李某到崗,顯然未注意到勞動關系的人合性,未盡到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照顧義務,在執行管理制度時存在機械管理,未體現出以人為本的發展理念,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友善的要求不符,亦有悖中華民族的傳統孝文化,既不合情也不合理。
最終,法院認定李某未曠工,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,缺乏正當事由,屬于違法解除,應支付李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。
法官心語
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
立案庭(訴訟服務中心)法官
李彥宏
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,勞動者有自覺維護用人單位勞動秩序,遵守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義務;用人單位用工管理權的邊界和行使方式亦應善意、寬容及合理。本案中,李某父親不幸病逝,公司以未按照管理制度進行審批為由認定李某曠工,并向其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,勞動者在痛失親情的同時又失去了工作,雖然事后公司也表達了對李某的慰問,但是仍不足以彌補機械管理給李某造成的精神傷害,熨平勞資關系形成的裂縫。
法律是道德的底線,道德是更高的法律。凡是法律所要求和鼓勵的行為,也是道德所培養和倡導的行為,反言之,法律所禁止和制裁的行為,也是道德所禁止和譴責的行為。作為公民,必須以法律為底線,以道德規范約束自己,遵守道德規范就是自覺遵守法律。因此用人單位在制定規章制度和行使用工管理權時,也應遵守公序良俗,時刻謹記規章制度并不是冷冰冰的條款,管理者如果多一點人文關懷,也會使剛性的制度變得更有溫度,使勞資關系變得更加友善和可持續。
專家點評
北京化工大學文法學院教授
中國社會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
薛長禮
現行勞動法在限制用人單位解雇權的同時,也賦予用人單位用工管理權,如何平衡二者的關系,是法律適用的難點,需要法官綜合考慮案件事實、法律規范、公序良俗和行業規范,深刻領悟法理、情理,結合社會生活經驗,做出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、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俱佳的裁判,促進和諧勞動關系的構建。
本案的裁判具有示范意義。一是對法律規范及其蘊含的法理予以充分釋明,揭示法條背后的權利沖突以及如何正當行使權利;二是對法律與道德關系予以鮮明闡釋,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有機融入裁判;三是聯結了民法典與勞動法的法律適用,明確回答了勞動糾紛的解決應遵循誠實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則。
隨著勞動法律法規的實施,用人單位的人力資源管理越來越注重“程序合法”“形式法治”,缺少了有溫度的人文關懷。誠如判決所言,用工管理權的邊界和行使方式應善意、寬容及合理。用人單位在制定規章制度和行使用工管理權時,應遵守公序良俗,增加人文關懷,避免法度有余,溫情不足。